向上突破——《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5
近半年,广州市在城市更新领域频频发布新政。先是年初以《广州市支持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和《广州市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作为全年城市更新政策迭代的起手式;紧接着在5月份印发《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随后在6月份,广州市发布《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7月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广州市住建局”)又对外发布了《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本周,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增列为2023年立法项目,并通过广州市住建局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广州城市更新的新政如潮水般涌来,一方面反映出新年伊始召开的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再造一个新广州”的澎湃激情,在政策指引上向前发力;另一方面,广州今年定下的2000亿城市更新固定投资的大目标正在发挥市场指挥棒的作用,激发出广州旧改市场换挡提速的新动力,客观上要求政策层面不断调整以适应旧改市场向前发展的新需要。
本文主要聚焦《征求意见稿》,围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主要制度、省市规定比较和政策展望等四大维度,简要介绍广州旧改新政的最新动向。
01、总体情况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规划管理、策划实施、用地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广州市曾于2016年发布了以“三旧”改造为核心的“1 3”广州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即《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合称“56号文”),但56号文涉及的“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也均于2021年1月1日有效期届满,亟待延续和更新广州旧改的政策体系;另一方面,广东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这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的省级政府规章。时隔2年后,广州市亟需向上对标,亟待规范“三旧”改造工作规则,解决新时代广州“三旧”改造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深入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助力广州走在前列,勇挑大梁。
02、政策背景 自2009年开始,广州响应中央、省的号召,开始了“三旧”改造的探索。在中央和省的“三旧”改造政策指导下,2009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2012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2016年颁布《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三部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建立了“1 3”政策体系,形成了以“三旧”改造为核心的城市更新政策。 2021年,为延续巩固广东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成果,广东省政府出台规章《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为处理好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衔接问题,保障规范、有序推进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更新改造工作,广州市人民政府将《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列入202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03、主要制度 《征求意见稿》在对标《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文,细化广州市区两级政府的权责外,在改造原则、规划管理、策划实施、用地管理等方面重点强调了以下几项制度规则: (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使历史文化保护融入城市建设,把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衔接广州市科学绿化最新要求,强调“三旧”改造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和树木保护工作,推动城乡绿化高质量发展,不破坏地形地貌,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二)赓续历史文脉,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为坚决贯彻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重要指示精神,《征求意见稿》强调在“三旧”改造中始终把对历史文化保护放在第一位,并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同时,可以通过“三旧”改造项目组合实施,解决历史文化遗产持续保护的资金问题,并强调应优先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活化利用。 (三)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广州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稿》积极推动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成片连片改造,着力缓解建设用地供给不足难题。设置用地管理专章,从“三旧”改造土地整备、税收办理、土地置换、“三旧”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进行总结提升“三旧”改造用地管理经验和做法,为高质量推动广州“三旧”改造用地工作提供保障。 (四)政府补位兜底,根源杜绝项目烂尾。《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第三条第(十)项第18点明确要“发挥政府补位作用”,《征求意见稿》强化政府补位,规定市场主导项目在征得原权利主体同意后,可申请转为政府主导继续推进,结合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优势,提高项目推进效率,保障目前确实存在推进困难的项目落地实施,有效避免项目烂尾。 (五)创新项目联动,肥瘦搭配实现城市共赢。针对部分项目“算不过账”的改造窘境,《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八条创新设立项目联动机制,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特殊控制区内改造项目与其他全面改造项目组合,通过肥瘦搭配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实现片区内统一规划、实施、运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部分区域部分项目经济账难以平衡的问题,在市场活力与公共利益保护中谋得共赢。此举不仅可以解决部分地区财政困境,也让一些原本开发强度比较高的项目,获得了新的改造机会。 (六)更新政策演进,新增统筹做地模式。《征求意见稿》在传统的政府收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三大改造模式之外,还结合今年年初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在第七条中增加了“本市规定的统筹做地等其他模式。具体实施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表述,从而对现行广州旧改模式的实际情况予以了明确。但由于广州做地新政的实施仍处于探索期,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未对此做过多阐述。 (七)吸收先进经验,优化产权注销办理流程。针对广州市“三旧”改造普遍存在的项目历时长,工作推进慢而导致存在的权利人已去世继承人尚未确定或就继承分配尚未达成一致、权利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现场办理注销等项目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稿》借鉴深圳城市更新经验,在第三十七条明确“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已依法补偿安置“三旧”改造项目,由权利人或者其协议约定、授权委托的改造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04、省市规定比较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广州曾分散地将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的改造管理专门出具实施办法,并未将三者结合集中在一份文件里集中统领、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就是无源之水,凭空产生。深入研究《征求意见稿》就会发现,本份《征求意见稿》是对《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的延续和结合广州市情的细化,二者不仅在篇章名目、结构体系上存在大量共通之处,而且在规范内容、条文表述上,《征求意见稿》对《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也多有借鉴。 因此,我们对本次《征求意见稿》与《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进行比较,一窥《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
章节 |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 《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 |
第三条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 |
第五条 【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 ||
第五条 “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 第六条 【改造方式】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评价。调查评价成果作为“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及规划、用地管理的基础数据。 | 第七条 【改造模式】 |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动态监管。 | 第八条 【改造主体】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改造方案、规划调整以及土地转用、征收、收储、供应等事项整体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一并审批。 | 第九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
—— | 第十条 【绿化保护】 | |
第十一条 【绿色发展】 | ||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 | ||
第十三条 【资金保障】 | ||
第十四条 【基础数据】 |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九条 “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 第十五条 【规划统筹】 |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 | |
第十一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 |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需要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公共设施、利益平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三旧”改造项目。 | 第十八条 【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编制】 | |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改造单元总体指标等内容,可以对改造单元范围内单个地块的规划布局、用地功能、建设指标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审批和修改】 | |
—— | 第二十条 【详细规划实施评估】 | |
第二十一条 【容积率奖励】 | ||
第二十二条 【规划节余】 | ||
第三章 策划实施 |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长期规划】 | |
第二十四条 【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片区策划的编制与审批】 |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项目联动】 | ||
第二十九条 【同步联审】 不需要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 ||
第三十条 【退出机制】 | ||
第四章 用地管理/收益分配 | 第十四条 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备】 |
第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资金筹措、开发时序、实施监管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税收办理】 | |
第十六条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下列类型: (一)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置换】 | |
第十七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批材料,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 第三十四条 【用地审批】 | |
第十八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三十五条 【土地供应】 | |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完善征收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三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计收】 | |
第二十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第三十七条 【产权注销与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第三十八条 【整合用地】 | |
第二十二条 “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 | —— | |
第二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确定政府应收地价。 | —— | |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 —— | |
第二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土地及房屋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 —— | |
第二十六条 “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造利益平衡需要,将扣除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费用以及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土地公开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补偿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 —— | |
第二十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税管理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规定办理。 | —— | |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明确“三旧”改造公益性用地比例、规模等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 ——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三旧”用地的入库审核、实时备案及动态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在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用地批文、改造方案、供地结果、监管协议、实施情况等信息。 | 第三十九条 【动态监管】 |
第三十条 改造方案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事项经批准后,改造主体不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要求,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实际进行处置。 | 第四十条 【实施监管】 | |
第三十一条 标图入库、改造方案、用地审批等“三旧”改造相关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 第四十一条 【复建安置资金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 第四十二条 【安置补偿】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建配套建设】 | |
第四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 | ||
第四十五条 【高效用地】 | ||
第四十六条 【发挥政府补位作用】 | ||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三旧”改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三十四条 改造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改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
第三十五条 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关于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第四十九条 【名词释义】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条 【实施时间及适用衔接】 |
05 政策展望 《征求意见稿》主要着眼于向上对标《广东省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时立足广州城市更新市场实践,着力解决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遇到的实际推进问题。由于2016年56号文的《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业已失效,后续正式出台施行的《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将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广州“三旧”改造新的纲领性文件。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经历了2022年全国房地产行业整体下行的不利影响之后,针对市场上包括棠溪火车站片区、海珠康鹭片区等重点城市更新项目,如何对深陷其中的房地产企业有效纾困,如何加快违建拆除、尽早启动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如何保障被搬迁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等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仍然有待相关细则和配套政策的落地和指导。我们相信,广州的城市更新市场大潮已经涌起,在可以预见的诸多政策红利与市场信心的叠加下,广州的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一定能够早日迎来向上突破的明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