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的实务认定 | 建纬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3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类合同性质时缺少统一的裁判标准,也使得纠纷发生时如何确定案由和管辖法院亦容易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鉴于此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过程中,通常需一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若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或者需先行就合同性质作出认定,进而才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性质。因此,正确理解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对案由、管辖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认定的不同裁判观点
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笔者查询到24个关联度较高的司法案例。根据这些案例适用的案由,有12个案件将工程总承包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6个案件认定(或推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有5个案件认定为承揽合同,还有1个案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明确的定性,仅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以上案件的案由统计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裁判文书 | 案号 | 审理法院 | 案由 |
1 | 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电恒华乌拉特后旗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发生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裁定书 | (2016)京02民初78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 |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 | 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与朝阳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新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2017)苏02民辖终101号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 |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三元水工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黑民终80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5 | 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 (2019)陕民辖终66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6 | 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新民一终字第151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7 | 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7)内民终34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8 |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2017)新民辖终13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9 | 江西新凌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齐耀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赣民一终字第165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0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电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宏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甘11民初4号 |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1 | 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民一终字第144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2 |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9)陕民终1103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3 |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鼎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娌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晋民初45号之二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4 |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鄂0691民初2679号之一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5 | 陆鑫苗与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9)浙1002民初2993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6 | 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7)川11民终878号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7 | 王长生与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二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吉0323民初433号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8 | 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8)皖03民辖终142号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9 | 天津星谦诚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9)湘02民辖终167号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20 | 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8)苏12民终2304号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21 | 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7)皖01民辖终120号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22 | 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湛蓝普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再261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23 | 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754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24 | 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石县远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书 | (2016)晋0729民初1190号 | 灵石县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通过上表数据,我们发现,有五成的审理法院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外分别有接近四成的审理法院认为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或者“承揽合同”。虽有案例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但仅为个例且审判法院层级不高,故并不属于主流观点。
二、关于不同裁判观点的分析
针对以上案例检索情况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
首先,大部分法院将当事人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审理法院主要从案涉合同的名称(是否载明总承包合同)、内容(是否体现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涉及到工程的设计、土建、安装、调试、交验等程序)、目的(是否为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竣工及投入使用)、工作成果形式(是否为不动产)等角度,认为案涉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构成要件,由此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有的法院直接将此类合同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该类合同纠纷究竟应当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议中,审理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之特征[1]对案涉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认为案涉合同具有的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比如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均在承包范围内,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此外,通过一些案例中审理法院对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分包合同性质的认定,亦可推断出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2];
再次,还有的法院则将此类合同纠纷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其认定理由体现为,案涉项目不属于不动产,讼争合同的主要内容属于设备、材料的采购和安装等承揽合同内容,案涉工程以设计、安装、调试工作为主、少部分土建工作为辅(或不包括土建工作,此情况下合同主要工作范围已超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讼争合同的标的是完成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等;
最后,在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诉灵石县远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3]中,双方当事人就合建站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了《灵石县远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灵石县南关镇液化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灵石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项下的工作范围包括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但将案件作为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但总体来看,主要体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或合同关系四类,由此合同纠纷的案由主要体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或“合同纠纷”四类。需注意的是,若被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将适用专属管辖,也即是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否则,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具体则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实务建议[4]
承前所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法院在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问题上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因此,当因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实际难以预估法院对合同性质及所涉管辖问题的判定。鉴于此,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着重把握以下三方面:
第一,当前法院在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时,仍主要将其性质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便个别法院将此类合同纠纷归类为更广层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或合同纠纷,但在审理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性为基础。因此,当双方之间的纠纷集中在施工领域时,比如为追讨工程款引发诉讼,则应当善于引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于己方有利的规定维护权益。
第二,在法院管辖问题上,若当事人对案件的专属管辖有所诉求,则应当尽量争取促成法院将合同性质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可从合同名称、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方式、合同标的物、合同目的等角度寻找有利支撑。
第三,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存争议且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压倒性的裁判观点,如当事人希望尽可能提升管辖的可预见性,可以考虑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本文暂不探讨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参见:(2017)鄂0691民初2679号之一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浙1002民初2993号陆鑫苗与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7)川11民终878号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吉0323民初433号王长生与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二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参见:(2016)晋0729民初1190号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石县远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书。
[4]参见徐寅哲:《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性质与法院管辖问题》,访问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dzTwBjbXpuxCRCqaLtKLV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