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未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8-16
关联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精选案例
【裁判要旨】未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 例 一】广州粤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72号
【案情简介】特种纸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就案涉BOT项目向粤森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选定粤森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中标人。随后,粤森公司与西江钻探工程队签订《地质勘探协议》,约定西江钻探队为涉诉项目进行地质勘探,并出具地质勘探报告,后续共向西江钻探队支付6000元;粤森公司与天鹿公司签订《锅炉购销合同书》,就涉诉项目的合作事宜向天鹿公司采购锅炉,并向天鹿公司支付221400元。特种纸公司向粤森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没有与粤森公司签订合同,粤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特种纸公司赔偿因违约给粤森公司造成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特种纸公司否认就涉诉项目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也否认制作过招标文件。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对粤森公司提供《地质勘探协议》、收款收据予以证明的地质勘探费用予以支持,对于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的蒸汽锅炉采购费用、设计费、差旅费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特种纸公司向粤森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粤森公司认为特种纸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与粤森公司签订合同,严重损害粤森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不妥,故予以纠正。
虽粤森公司未能就特种纸公司发出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在粤森公司向特种纸公司发出《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锅炉节能减排合作方案》后,特种纸公司向粤森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该方案已通过初步审定,确定粤森公司中标,具体合同细节待年后再定,该行为属于承诺,表明双方针对涉诉项目已达成初步合意,双方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促成合同成立。特种纸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最终没有与粤森公司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特种纸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粤森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向天鹿公司订购的蒸汽锅炉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亦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特种纸公司同意粤森公司变更锅炉型号,故对于其订购锅炉的损失不予支持。同时,粤森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在订立合同过程支付了项目方案设计、工程设计费和差旅费,对该部分费用也不予支持。
【案 例 二】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农业科学研究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11号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21日,滁州农研所就案涉BOT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于2012年1月18日向天立公司发出《安徽省滁州市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天立公司多次要求与滁州农研所签订合同,2012年3月20日,滁州农研所向天立公司发函称“项目土地是科教划拨用地,无法用于商业开发,如开发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故不能作为BOT项目工程实施,滁州市农委初步决定终止该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我所不能与贵公司签订合同,为此,我所已要求招标局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并于2012年4月12日向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发函,要求将保证金5799000元退还给天立公司。天立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但提出退还保证金不影响该公司中标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也不影响该公司向滁州农研所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和权利。同年4月19日,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退还天立公司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天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滁州农研所赔偿损失。
【裁判观点】招标公告性质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故在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为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滁州市人民政府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土地部门采取土地划拨方式解决好凤凰农贸市场用地问题,但涉案项目未经过项目审批和规划许可,预使用的土地也未能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招标条件尚不具备,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对本次纠纷产生应负主要责任;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前未审慎审查,对本次纠纷产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故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对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应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实务简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至书面合同订立之前,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此时一方不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另一方得向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两个方面。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合理交易机会损失及利润损失等。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中标后签订合同的时间、形式有明确的限制。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大多数法院均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一方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不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专业建议
(1)对社会资本方的风险提示及防范
参与PPP项目投标的社会资本方以集团企业居多,参与新项目的投资往往需要通过层层决策,在实践中不乏出现社会资本方在中标PPP项目后因无法通过上级企业的决策程序而放弃签约的情况。在该种情形下,社会资本方不仅会蒙受投标保证金的损失,面临政府方的索赔,还有可能会在企业信用信息上受到影响。故社会资本方进行投标之前应当通过尽调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充分了解,需要上级企业决策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提前报请知悉,在投标之前完成决策流程,以免出现中标之后无法签约的尴尬局面。
(2)对政府方的风险提示及防范
政府方在进行项目招标前应当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对采购意向进行公开,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项目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提升招标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政府方在招标活动中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在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后及时跟进签约事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