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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参与房企重整投资的现状探索(三)——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4-07-17

前文已对目前房企存续与破产纾困总体情况、国家关于支持房企融资的政策概览,以及AMC参与房企重整投资的具体模式进行探索。随着房企出险需求不断攀升,在国家政策支持下,AMC预期将在房企重整投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根据AMC参与房企重整投资的不同模式,对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予以分析。


一、收购资产瑕疵的法律风险


破产实践中,受制于市场环境、项目现状等因素,部分困境房企并不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管理人可能将对其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在内的开发项目整体进行变价处置,而基于市场激励、政策支持等考量AMC或将参与收购该不良资产。但进入破产程序的房企,其开发项目通常已经设立抵押,并被采取查封措施。同时,部分项目还涉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经过期,项目违建等诸多问题,AMC极有可能购得瑕疵资产,并阻碍续建开发。

对此,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一方面,AMC可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以及自身的资源整合优势,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一揽子解决有关行政审批等问题;另一方面,AMC可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多种投资模式,如可以通过债务重组收购债权人持有的债权等方式,以时间换取空间,解决开发项目的抵押、查封等问题。


二、债权确认受偿的法律风险


信贷收紧、销售回款不足等原因将可能导致房企流动性不足,继而无法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工程款等引起开发项目停工烂尾,最终陷入债务危机与经营困境。AMC拟对房企进行债务重组的,通常需对房企的银行贷款、工程款、购房款等进行收购,并通过展期清偿或以股抵债方式对房企纾困。但AMC收购的该部分债权一般又具有债权数额较高,且债权性质以及债权情况较为复杂等特点,破产程序中,极易影响AMC最终债权确认以及实际受领清偿的结果。

根据实践情况,在房企进入破产程序前后,AMC参与收购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银行贷款等债权或房企到期债券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房企涉及的工程款、购房款等尚未确定的债权,各方通常对其债权数额、性质存有争议,且不同地区管理人、法院对有关争议的倾向性意见亦不相同,在房企破产程序中,AMC可以待其原始权利人申报的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再实施债务重组。


三、投资资金退出的法律风险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43条规定,房企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复工续建而借款的,相应借款可以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房企的在建工程等资产通常已设立抵押,或附有工程款、购房款等优先债权,共益债务的即期清偿并不能对抗该部分优先债权。在AMC参与房企共益债投资过程中,如未妥善设置交易结构,可能将面临投资资金无法安全退出的法律风险。

第一,AMC参与对房企共益债投资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融资款项提供抵押担保,且不局限于其项目资产;第二,AMC可以与管理人明确优先清偿的债权范围,以及可供清偿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并要求管理人通过提交专项方案等方式取得优先债权人关于让渡部分优先权利的同意;第三,AMC可以与管理人协商设立破产服务信托,将共益债投资等注入信托计划,保障资金退出。


四、房企或有债务的法律风险


AMC参与困境房企股权投资的,将对应取得困境房企全部或部分股权,并以困境房企的名义继续进行项目开发。重整期间,如部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依据法律规定,其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该部分或有债务可能将加大AMC实际投入资金规模,并可能致使开发项目再次停工以及企业二次破产。

一方面,重整期间,AMC可以与管理人、债务人充分核实企业负债情况,压缩或有负债规模,并在以重整投资资金为基础的偿债安排中予以充分预留;另一方面,AMC可以选择与管理人采取出售式重整模式,将困境房企的开发项目出资设立标的公司,并由AMC取得标的公司股权,通过剥离困境房企的资产与负债,保障项目顺利开发。


五、结语


我国现存的各类房企数量较多,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房企面临的经营困境也持续加重,多家大型房企、上市房企已开始尝试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权债务危机。AMC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及引导下,现已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房企重整投资,在此期间,也需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期在房企纾困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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