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深圳参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实践的回顾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5-03-28
2024年7月3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通报2023年度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结果,凭借专业化的综合实力以及高水平的案件办理质效,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顺利通过本次考核。
截至目前,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已先后办理6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其中3宗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已顺利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同时,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会员单位,时刻关注行业前沿动态,响应协会号召投身于个人破产相关公益服务。在个人破产领域,除上述6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以外,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已接受协会的指派对1宗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向协会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核查报告,未来亦将继续积极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专业力量。本文将以建纬深圳担任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视角,回顾总结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发展。
01、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发展的背景
(一)全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
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在深圳市设置经济特区,并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标志着深圳经济特区正式成立。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至此,全国首个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出台。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率先开展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
2020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二)全国第一家专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率先确立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02、参与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建纬深圳走在前列
(一)入选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
2022年12月15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38家粤港澳大湾区中介服务机构、2家长三角律师事务所纳入其中,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成功入选名册并由笔者作为参会代表出席了名册发布仪式,名册于当日生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和《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名册生效之日起,深圳市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从名册中任用。
(二)建纬深圳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典型案例
1.张某某个破重整案——债务人尽力偿债且未违反个人破产条例,重整计划内容设计合理,债权人会议表决一次未通过径直申请法院“强裁”获批
本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与全体债权人充分沟通,对于该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了解到投同意票的债权人坚持要求按照原方案所确定的比例进行清偿,反对草案的债权人则要求缩短执行期限。然而,在偿债资金来源不变的前提下,压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按照原方案所确定的比例进行清偿无法同时实现。结合调查结果分析,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确已尽力偿债,且前述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偿债方案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管理人作出专业判断后,在未经二次表决的情况下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张某某重整计划并终结张某某重整程序,管理人的意见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并纳入到了裁定书正文当中。本案一方面了节约了司法资源和破产成本,另一方面也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步入经济重生的正轨,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2.蒋某某个破重整案——将未履行完毕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纳入重整计划一并处理,维持债务人偿债能力,实现救济债务人与保障债权人利益双重效果
本案债务人系一名网约车司机,其唯一收入来源于网约车业务,破产申请受理时名下尚有未履行完毕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基于前述调查情况,管理人分别与债务人和融资租赁债权人沟通协商,促成债务人与该融资租赁债权人就剩余融资租赁款项的清偿方案达成协议,该协议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也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管理人指导、协助债务人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将尚未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纳入到重整程序中一并处理,维持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妥善化解了各方矛盾,亦保障了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和后续执行。
3.王某某个破重整案——违反诚信原则及个人破产条例,驳回重整申请
本案中,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制定了合理的工作计划并进行团队分工,高效同步地开展了走访面谈、债权审核、财产调查、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未及时主动报告重大支出、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存在较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异常流水,且债务人明确向管理人表示无法按照其诚信承诺书中所承诺的偿债方案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管理人第一时间向债权人会议提交诚信调查报告,并将收集到的债权人意见提交人民法院,最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本案中,管理人高效依法履职,及时查明债务人违反个人破产条例的情形,避免了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不诚信债务人的“避风港”。
03、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与总结
(一)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的现实意义
1.减少不良催债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建纬深圳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几宗案件中,笔者通过与各债务人沟通,了解到债务人普遍遭遇过不同程度的不良催债情形。例如同一笔债权由多个不同的第三方催债人员在短时间内轮番电话“轰炸”、第三方催债人员通过电话向债务人的家人和朋友等进行言语威胁等。这些第三方催债公司经层层外包,相关人员的催债话术与手段或许已超出债权人的授意,但却在事实上对债务人及其身边的人造成相当的困扰,若长此以往必将酝酿出更负面的社会影响。而破产申请受理后,因司法力量的介入以及破产还债制度的保障,债权人收到管理人通知申报债权后往往会在内部办理“停催”,这毫无疑问能够从根源上减少不良催债的现象。
2.降低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众所周知,在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以前,债权人向自然人主张债权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诉讼,这便意味着可能会对应产生若干的诉讼以及执行案件。破产程序之所以被称为“概括的执行程序”,是因为破产受理将产生禁止个别清偿、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包括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均可以通过申报破产债权在同一个破产程序中寻求权利救济、集体公平受偿。因此,个人破产程序能够化解并吸收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具有降低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意义。
3.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优化营商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都可能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一些创业者遭遇市场风险后自身承担起巨额债务,一旦发生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又未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便容易出现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的情况,进而引发普遍的社会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致力于在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对满足特定条件的债务人免除其未清偿债务,以帮助其摆脱债务危机,鼓励其重新投身于社会经济建设,创造更多的财富资源。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言,是一条有法律保障的经济重生之路,从更深层面来讲,它能够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有序退出,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未来的展望
作为首批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律师,这一路走来,我们在工作生活中听到越来越多当事人咨询破产和法律从业者学习破产的声音,在债权人会议上感受到各方认真聆听债务人陈述破产经过、债权人有序发表意见的和谐,也在破产程序中见证着债务人从质疑到信任、从“摆烂”到重拾信心的转变。不得不说,深圳当下的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已经树立了诚信的基本价值导向,也体现出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所崇尚的仁爱和勤劳等精神品质。
放眼全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不仅昭示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也代表着社会主义法治与文明的进步。它的出台再一次掀起了关于破产的学习热潮,让社会各界认识更深刻全面地认识破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谈破色变”的现状。同时,我们相信通过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和探索,能够为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积累符合中国国情的经验,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