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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原创 | 浅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维护问题与“挂证”风险

发布时间:2023-10-11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准入证,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重大,因而资质维护也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重点之一,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维护问题


(一)资质维护的主要环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1]的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如果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维护主要环节包括:

1.资质续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2]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为了避免出现资质证书失效的不利后果,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延申请。

2.资质变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3]、第三十八条[4]的规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3.资质升级与资质增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与资质增项时应预先判断企业目前的资产和人员等方面是否满足所申请资质的要求。同时,在计划申请资质许可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要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检查准备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5]的规定,主管机关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可以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这些文件种类多、数量大,建筑施工企业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归档,缺漏的及时补充,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为应对主管机关的随时检查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资质维护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所以,企业要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资质维护主要关注资产、人员、设备和业绩四个方面。

对于资产而言,不同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资产的要求是不同的,但均是对净资产作出要求。在首次申请资质的情况下,是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净资产是指所有者权益或者权益资本,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企业的净资产一直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企业如何做到净资产始终在对应资质要求的标准以上,更多涉及的是财务管理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资质还对厂房面积提出了一定的要求[6], 请予以关注。

对于人员而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三十八条[7]明确规定,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企业为了获得有关资质证书,应当保证有效考核人员达到标准要求的数量。很多企业为了短时间内达到标准的要求,选择了走捷径,即“挂证”。关于“挂证”的风险点后文将展开详细分析。

对于设备而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根据前述规定,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设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身持有资质要求的设备方满足要求,不得租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设备未提出要求,此时设备的持有情况不作为资质考核的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购买或租赁均可。

对于业绩而言,业绩一旦获得,就固化下来成为企业永久“履历”的一部分,但是招标项目一般会要求企业提供近三年的、达到某些条件的业绩,故企业应注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归档重要文件材料,待到需要时可以及时提供,不要出现业绩材料提供不全,相关业绩不被承认的情况即可。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规定,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要求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所以,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关注企业内部业绩材料的归档工作,同时,应及时将业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以满足资质申请及维护的要求。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6] 例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即对厂房面积提出了要求,其中一级资质要求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二级资质要求厂房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也对厂房面积提出了要求,要求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7]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

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二、“挂证”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取得资质、维护资质、升级资质的需要,在人员方面应当满足特定资质的要求,为了短时间内达到资质要求的条件,催生出了建筑施工行业的“挂证”问题。“挂证”指的是证书使用单位为了“资质升级”“资质换证”“保资质”等的目的,与证书持有人达成协议,证书持有人将证书注册到证书使用单位名下,证书使用单位支付一定费用给证书持有人,但持证人不实际到证书使用单位工作的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若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便不能承接工程,所以为了短时间内取得所需资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了“挂证”的捷径,进而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主管机关通过社保查询的手段可方便快捷地识别“挂证”行为

“挂证人”只能在“挂证”单位缴纳社保,如果出现“双社保”“多社保”、证书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就可以轻易地识别出“挂证”行为。目前,社保信息并未完全实现联网,但其是大势所趋。2019年,人社部开通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之后将分批次扩大可查询范围。2022年2月22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2021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亓涛表示,2022年1月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11个省已经发文,按照其发文内容最晚5月份将完成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数据迁移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伴随着各种信息上网工作的推进,主管机关通过社保查询可以更快地识别出企业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并给予处罚。

(二)“挂证”单位须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8]、第三十六条[9]的规定,企业申请相关资质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主管机关给与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10]、第十七条[11]对列入“黑名单”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列入“黑名单”后修复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一年后可以从“黑名单”移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三)“挂证”可能给“挂证”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挂证”情况的存在,决定了“挂证”单位与证书持有人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实质上的“挂证”协议与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基于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主要会给企业带来以下风险:(一)“挂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已支付的证书使用费用与社保费用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二)“挂证人”可能恶意诉讼,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挂证”单位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或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挂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已支付的证书使用费用与社保费用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1)“挂证”协议属无效协议

“挂证”协议扰乱国家对整个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协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挂证人”将证书注册在“挂证”单位并收取“挂证费”的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对于“挂证”单位而言,将该种证书用于申报资质属于未“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亦是违法的。上述规定属部门规章,《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违反部门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挂证”协议违反了部门规章关于相关证书持有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以及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规定,“挂证”协议不仅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还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挂证”协议无效。

(2)“挂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支付的证书使用费用存在因举证不能无法收回的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12]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挂证”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后,对于“挂证”单位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挂证人”应当返还,在绝大多数的判决中,这也是法院的观点。[13]在少部分案件中,法院也会基于挂证单位实际使用“挂证人”证书的事实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酌情判决证书使用单位承担部分费用。[14]但是在实际的判决中,存在“挂证”单位举证不能,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支付的证书使用费无法收回的情况。[15]“挂证”单位举证不能,即不能证明向“挂证人”实际支付了证书使用费,例如,证书使用单位通过个人账户向“挂证人”转账,事后不能证明转账系是个人账户持有者的职务行为,即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由“挂证”单位支付,法院此时会认定应由“挂证”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款项不予返还。所以,未来一旦涉诉,“挂证”单位如果无法证明支付了使用费,就存在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3)“挂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挂证”单位替“挂证人”缴纳的社保费用无法收回

为了满足资质申请要求或者应对检查需要,“挂证”单位往往还需要为“挂证人”缴纳社保,事实上该笔费用应当由“挂证人”的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关于“挂证”协议无效之后,“挂证”单位是否可以要求“挂证人”返还已代为缴纳的社保费用,在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吴剑合同纠纷((2020)浙08民终266号)一案中,裁判法院认为,挂证协议无效,双方对“挂证”行为均系明知,主观过错相当,客观上“挂证人”取得了证书使用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证书使用单位也利用“挂证人”的证书获得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无形利益,综合考虑,对证书使用单位主张“挂证人”返还社保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证书使用单位替“挂证人”交纳社保期间,与证书使用期间往往是一致的,即证书使用单位在替“挂证人”缴纳社保的同时,亦在从“挂证人”的证书获得无形利益。故在“挂证”协议被认定无效之后,“挂证”单位要求“挂证人”返还缴纳的社保费用的难度较大。

2.“挂证人”可能恶意诉讼,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挂证”单位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或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此种情况在实际中发生的概率较小,一般以恶意诉讼居多,而且往往是“职业挂证人”以此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以“范绍祥”为当事人在北大法宝检索,民事案由中涉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文书多达41份,涉及单位13家,其中12家为建筑行业企业。从有判决文书可供分析的9起案件来看,范绍祥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补发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除了2起案件因为范绍祥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外,另外的7起案件中其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了支持。从判决文书反映的信息来看,法院认定与范绍祥构成劳动关系的公司有7家,劳动关系大多不超过一年,甚至出现了同时与不同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经过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范绍祥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结合上述事实,范绍祥作为“职业挂证人”而进行恶意诉讼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其在配合挂证单位资质维护、招投标的过程中,掌握了盖有“挂证”单位公章的文件。相关文件作为证据材料如果达到了可以认定其与“挂证”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其便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主张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因为《劳动法》《劳动法合同法》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用人单位不法用工行为的惩戒,所以就存在“职业挂证人”利用法律恶意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此种情况发生的概率虽小,但是一旦发生,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与成本,故在此提出,希望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关注。

(2)在实操中,“挂证”协议可能具有劳动合同的外观

根据前文的分析,“挂证”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且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挂证人”与证书使用单位就“挂证”关系签订的协议存在命名为诸如《建造师聘用协议》《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之类名称的情况。这种处理方式的目的是为了营造劳动合同的外观,规避检查。协议中会规定“聘用B(自然人)的二级建造师期间每年支付聘用费7500元”“聘用期限为……”“聘用期间,A公司有权使用B的资质证书参与招投标和承建工作;如B担任A公司施工项目经理职务的,A公司每月支付补助费(数额未约定)给B”等条款,这样就有了劳动合同的外观。在后续的过程中,存在需要“挂证人”配合签署部分文件进行招投标活动,或者签署相关工作文件以应对主管机关检查的情况。未来,一旦“挂证人”以具有劳动合同外观的“挂证”协议加上过程中参与“挂证”单位工作的证据材料(包括“挂证”单位盖章,“挂证人”签字的施工方案、验收表、审批表、工作移交记录、值班表、专题会议纪要、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提起劳动仲裁,而证书使用单位又提交不出证据证明双方是“挂证”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判决证书使用单位向“挂证人”支付证书使用期间市场水平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风险[16]

(3)即使“挂证人”与证书使用单位没有签订有关协议,也存在被认定为构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可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17]、第二条[18]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证书使用单位没有与“挂证人”签署《建造师聘用协议》之类的文件,法院也可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挂证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法院因而也会支持[19]

值得一提的时,如果“挂证人”发生意外事故,会否要求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20]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与工作相关,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情形。基于前述前提,不在施工现场的“挂证人”要求认定为工伤,成功的可能性比较低。

3.“挂证”单位与专业“挂证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损失

实践中,存在挂证需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囿于信息的匮乏,其与众多“挂证人”交涉并分别达成“挂证”协议的操作难度大,故往往会选择向专业“挂证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挂证”问题。具体操作为,证书使用单位与“挂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挂证人”的数量、费用、使用时间等内容,届时“挂证公司”负责安排对应的“挂证人”注册到证书使用单位名下,同时配合提供“挂证人”签名的、假的劳动合同。前文已经论述过此类“挂证”合同或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证书使用单位可以主张“挂证公司”返还证书使用费,在绝大多数的情况该请求均会得到法院支持[21]。事实上,纠纷的发生往往源自于“挂证人”因自身的原因要求收回相关证书或者“挂证人”与“挂证公司”就证书使用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进而“挂证人”要求收回证书。不管因何种原因产生纠纷,证书使用单位要求返还证书使用费的请求在大多数情况均会得到法院支持,故证书使用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但相关纠纷的发生仍会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引起行政机关的关注等。

因此,“挂证”属违法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亦是判断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笔者建议建筑施工企业不要走“挂证”的捷径,自身做好资质申请、资质维护工作,避免因“挂证”给企业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9]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 参考:(2019)云0721民初529号杨文飞与丽江如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50号余风与成都容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豫0581民初5494号袁晓艳与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 参考:(2021)豫17民终3126号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铮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5]参考:(2021)甘0902民初5778号甘肃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判决书

[16] 参考:《苏岳贵与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桂1222民初21号)

[1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9] 参考:《范绍祥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8194号)、《范绍祥与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0民初5340号)、重庆市渝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范绍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70号)。

[20]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1] 参考:《湖南泽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麟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5民初2450号);《河南骏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零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5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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