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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经典案例分享 |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违约之战:5000万股权转让款返还与2000万违约金之争

发布时间:2025-04-22

在深圳城市更新的浪潮中,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一宗涉及股权转让、申报主体变更及巨额违约金的案件,因争议焦点复杂、判决结果影响深远,成为业内关注的典型案例。本案由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深圳A公司,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和扎实的证据梳理,最终实现合同解除、全额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支持,展现了城市更新项目中合作方权益保护的关键要点。


案情简介

一场城市更新合作的“信任崩塌”

1.合作背景:

2021年1月,深圳A公司与刘某某、B集团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罗湖区某城市更新项目。核心条款包括:

  • 原告深圳A公司以2亿元收购项目50%开发权益,分阶段支付股权转让款;

  •  由被告刘某某持股的C公司为南区计划申报主体,深圳A公司受让股权后,双方按持股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 若被告刘某某、B集团擅自变更申报主体或违约,深圳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4000万违约金。

2.履约与裂痕:

  • 2021年4月,深圳A公司支付首期5000万元,取得C公司25%股权。

  • 被告刘某某、B集团未经深圳A公司同意,将C公司已完成的意愿征集转签至其控制的D实业公司,并变更申报主体,导致深圳A公司丧失对项目规划的核心参与权。

  • 深圳A公司多次发函要求整改未果,遂起诉解除合同、返还股权款及违约金。

3.反诉与博弈:

  • 被告反诉称深圳A公司未促成南北区合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赔2000万违约金,双方争议升级。


争议焦点与仲裁突破

申报主体之争与违约边界

1. 申报主体是“计划主体”还是“实施主体”?

  • 被告刘某某、B集团辩称《合作协议》中的“申报主体”指向实施主体,计划申报主体由政府指定,不构成违约。

  •  法院认定:结合合同条款及深圳城市更新政策,“申报主体”明确为计划申报主体,被告擅自变更至关联公司D实业公司,违反合同核心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2.违约金是否过高?

  • 被告主张4000万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仅资金占用利息)。

  • 法院调整:综合考虑项目预期利益、违约情节,将违约金调减至2000万元,驳回资金占用费请求,平衡了双方利益。

3.南北区合作是否构成深圳A公司义务?

  • 被告反诉称深圳A公司未完成南北区合作构成违约。

  • 法院驳回:合作协议仅要求“争取”南北区合作,未设定强制义务,且被告违约在先,深圳A公司有权暂停履约。


办案心得

城市更新合作的核心风险防范

1.合同条款需“精准定义”

申报主体、实施主体等关键概念须结合政策明确界定,避免歧义。本案胜诉关键之一在于合同中“申报主体”被精准解释为计划申报主体。

2.动态履约证据链至关重要

通过微信记录、会议纪要和政府函件,固定被告擅自变更申报主体、恶意磋商补充协议等行为,形成完整违约证据链。

3.违约金主张需“分层论证”

既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又以预期利益损失补充论证,虽最终法院调整金额,但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权益。

4.政策与商业逻辑结合

深入剖析深圳城市更新条例,证明C公司成为申报主体无政策障碍,揭穿被告“政府指定”的虚假抗辩。


结  语

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更警示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偷换主体”“架空参与权”等行为的法律风险。城市更新项目周期长、利益大,合作方需以诚信为本,明确权责边界,而律师在条款设计、证据固定及政策解读上的专业能力,将成为规避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核心武器。

建纬律师,以专业守护每一份信任。如有需要,欢迎联系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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