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实务系列⑦: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与答复工作
发布时间:2026-09-09
城中村改造,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工程,也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中央部署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宏观战略背景下,当前东莞市正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东城街道火炼树、莞城街道圳头、万江街道新村社区、南城街道彭眼村等改造项目正如火如荼推进。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广东省层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4〕168号)以及东莞市《关于深化拓空间改革有序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东府〔2024〕90号)、《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等法规政策,为改造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多类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以政府主导模式推进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当前在东莞市已呈现多点开花之势。较之于市场主体推进的改造项目,政府主导推进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往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合规性要求更严格,如何调配资源、着力推进改造工作以及攻克疑难问题、保障实现“净地”条件,将是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在推进改造过程中逐步会遇到的问题或工作场景。为此,建纬(东莞)律师事务所结合服务诸多镇政府(街道办)推进城中村改造全过程的法律经验,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研究推出本期城中村改造实务系列⑦: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与答复工作。后续本所还将陆续推出东莞市城中村改造系列文章,深入探讨东莞市城中村改造与存量土地开发等方面实务问题,敬请期待。
一、信息类型: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哪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七条,分别从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个维度,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性制度框架。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中,行政机关还应根据项目本身的特殊性,进一步结合《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等专项法规,以精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具体内容。由于城中村改造具有审批手续多、涉及各方主体众多、利益错综复杂等特点,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以下将常见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说明,具体案例分析详见《以案说法 | 如何认定城市更新项目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众号文章 。
(一)主动公开:改造全过程应当“晒在阳光下”
城中村改造强调“公开透明、阳光改造”。以下信息依法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群众无需申请即可获取:
改造规划与方案类信息: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包括单元规划、片区统筹规划等)、年度实施计划;改造方案(含改造范围、改造方式、改造类型等)及行政机关的批复文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土地与用地类信息:包括土地供应方式、面积、用途、年限等供地结果信息;年度区片市场评估价更新成果;标图入库及动态调整信息等。
项目启动与补偿安置类信息:项目启动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
土地/房屋征收类信息(如涉及):征收决定、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等。
项目推进依据: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依申请公开:未主动公开但依法可公开的项目信息
对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但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改造信息,群众可依法申请公开。城中村改造实践中常见的可依申请公开事项包括:配套设施交付情况、评估机构选定、项目指挥部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不予公开:涉及秘密、权益与内部管理的信息
如群众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第三方合法权益、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查询信息的,属于不予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应该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比如要求公开政府机关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改造方案会议记录,此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行政机关视情况可以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事项
城中村改造实践中,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获取由实施主体、属地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知情权、监督权申请公开涉及集体资产的改造补偿、开发利用的村企合作协议),如果行政机关既不是上述资料的制定、签订、履行主体,也无证据证明上述资料已经上报行政机关备案管理的,则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范围,否则不能简单以“属于村务公开范围”“涉及商业秘密”或“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
此外,随着项目推进,相关材料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因各级国家档案馆与政府主管部门属于不同的机构,此情况下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还有部分群众错误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咨询、投诉、举报等,因已有其他处理渠道,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先审查、再区分、再检索、后研判”的顺序逐步处理。具体可归纳为“补不补、该不该、有没有、给不给”四个关键判断。为便于一线工作人员对照操作,以下分四步说明:
第一步: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
【审查要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是否明确?
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内容明确的,进入后续处理程序;申请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不明确(比如不能够被理解和识别、发生歧义)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步:职责区分——判断“该不该”
【审查要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
对内容明确的申请,应区分情形处理:1.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2.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3.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应一并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三步:信息检索——确认“有没有”
【审查要点】本机关是否制作、获取或保存了相关政府信息?
对属于本机关职责的申请,应当认真查找、检索。检索应当覆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纸质档案,通过多个关键词反复检索,必要时向项目指挥部、相关内设机构或相关单位发函协查,并全程留存检索记录。经检索确未制作、获取或保存相关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说明理由。检索记录是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明本机关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的关键证据,务必同步固定、归档。
第四步:内容研判——决定“给不给”
【审查要点】相关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应当以何种形式提供?
确认信息存在后,根据信息性质分类处理: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依法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仅部分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且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5.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6.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上述四个步骤环环相扣,任何一个节点得出明确结论的,均应依法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答复期限一般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可延长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答复文书应当载明申请内容、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结论,并一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办理完毕后归档备查。具体工作流程详见下图:
三、城中村改造政府信息公开与答复实务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对城中村改造一线工作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帮助属地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推进项目的顺利、稳定实施:
1. 明确牵头与分工,多元公开。 街道办与自然资源、住建等职能部门,按“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明确信息公开的牵头责任主体和协作分工机制。建议由属地镇街政府统筹协调,制定项目信息公开责任清单,逐项明确各类信息的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和责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在村(社区)公示栏、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等渠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从源头上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实现“公开透明、阳光改造”。
2. 强化释明义务,靠前沟通。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社会群众利益,群众信息诉求高涨。项目指挥部作为一线工作机关,应当在开展项目工作过程中,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回应群众的疑问和诉求,避免群众需要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方能答疑解惑。答复时如遇文件名称与申请表述不一致、项目模式变更导致名称变更等情形,应主动释明二者的对应关系,防止因“答非所名”引发误解和争议;指引申请人自行获取已公开信息的,应事先确认公开渠道仍然有效,并在答复中载明具体位置、网址等,确保指引真实、可操作。
3. 规范检索与答复流程,夯实程序合规基础。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补不补→该不该→有没有→给不给”的四步工作法逐步处理,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重点注意以下程序要点:一是补正告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避免多次补正增加申请人负担;二是信息检索应当覆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留完整的检索记录,以备后续司法审查;三是答复文书应当载明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救济途径,格式规范、说理充分;四是严格把控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的应当依法告知并说明理由。建议属地政府制定标准化的信息公开答复工作指引和文书模板,有效提升了答复的规范性和合规率。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穿城中村改造全过程的群众工作和法治保障。属地政府和改造实施主体唯有把公开做在前面、把程序做在细处、把证据留在平时,才能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为项目平稳有序推进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介绍
程正旺律师
建纬(东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兼任华勤城市更新研究院理事、东莞市城市更新协会专家库专家,专注于城市开发建设领域法律服务,具备丰富的城市更新、工程建设、政企合规以及争议解决领域法律实务经验。
罗嘉欣律师
建纬(东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任东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注从事城市更新、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擅于识别各类型、各阶段城市更新项目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或解决方案。
黄冬玲实习律师
建纬(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具备扎实的民商法及国际法理论基础,曾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实习数月,并在专业律所工作多时,熟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纠纷解决与房地产法律事务,擅长法律文书撰写及类案检索,能精准把握法律问题的核心要点,沟通表达能力良好。
建纬(东莞)律师事务所作为建纬律师品牌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化布局,依托建纬大湾区法律服务平台与建纬大湾区城市更新业务中心,主要业务领域涵盖城市更新、工程建设、政企合规、争议解决等,曾/正为数十个东莞市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投资拓展、实施全过程等专项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为东莞市首批城市更新“头雁计划”项目----东城街道火炼树城中村改造单元,东莞市重点推进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常平镇“香港城”征地拆迁项目,东莞市首个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活化提升项目----莞城街道“东莞记忆”项目,东莞市首个按照城中村改造新政谋划并由政府主导实施的项目----莞城街道圳头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万江街道新村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新宁基)等多个市镇重点项目提供全过程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建纬(东莞)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各类疑难法律问题制定综合解决方案,致力于成为城市开发建设领域法律服务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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